无标题文档

湛江一中培才学校举行校园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

作者:   摄影:   发布人: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5-09   点击量:14527   手机模式

 

湛江一中培才学校举行校园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
 
 
201154日下午,我校特聘请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丁永平院长给全校学生做了一场题为“校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
丁院长非常重视此次活动,为了使本次法制教育讲座更好地发挥配合学校德育工作的作用,他预先亲自编写了关于校园暴力的调查问卷,在各年级随机选取了289名学生填写调查问卷,并对结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培才学校校园暴力发生率为8.3%,远低于其他学校(全国的平均水平是24.7%,据专家对广州一间学校的调查,该校的校园暴力发生率40.7%)。这充分说明我校的严格管理取得很好的成绩,绝大多数同学遵纪守法,但校园暴力的现象尚无法杜绝(有88.6%的同学承认自己虽然不是校园暴力的主角,但曾经看见过校园暴力的发生),这说明我校少部分学生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仍需继续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
丁院长还精心挑选了七个校园暴力导致犯罪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学生因为打架、偷窃、高空抛物等行为导致犯罪的严重后果,以及学生最容易触犯的三项罪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在事发前,大多不清楚刑事责任年龄,而我校大多数同学也同样不了解。丁院长告诉同学们“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最后,丁院长给同学们提出五条自我保护的建议:不要相信陌生人;要学会尊重生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不要以暴制暴,遭遇校园暴力应向老师、学校求援;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哥们义气害人害己,冲动型犯罪是初中生犯罪的主要特点。丁院长的精彩报告在全体同学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我校学生受益匪浅。
我校拥有大批在各行各业颇有成就的家长,这是我校拓宽德育渠道的非常宝贵的教育资源,邀请家长来校作报告或讲座,既可提升校园的文化氛围,又可更加强家校教育合力。丁院长的报告会为我校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开了个好头。
 
温馨提示:在会场相片后附有丁院长本次报告会中所举的案例,敬请点击阅读。
 
附:湛江一中培才学校“校园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案例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丁永平院长给全校师生做法制报告
 
 
 
报告会场之一
 
 
报告会场之二
 
 
报告会场之三
 
 
报告会场之四
 
 
报告会场之五
 
 
 
报告会场之六
 
 
 
报告会场之七
 
 
 
湛江一中培才学校“校园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案例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丁永平
 
 
【案例1】 我们曾经审理的一所重点高中的4名学生盗窃案。这4名学生在校期间都是共青团员,学习上也是名列前茅,家庭条件也比较优越。由于头脑里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羡慕少数人挥金如土、一掷千金的生活方式,最终发展到盗窃犯罪。当学校的老师、同学得知这几名同学犯罪被抓的消息后,都大吃一惊。而几个月的铁窗生活,使这4名学生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其中一名同学在给学校老师和同学的悔过信中写到:“考上重点中学后,我对自己放松了要求,认为可以休息一下了,放学不按时回家,在外边打游戏、抽烟,而且把钱看的越来越重,总想通过一种简单的途径发大财,有时连做梦都梦见捡钱包,最终走向了犯罪道路…。我们盗窃别人的财物,把自己的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真是太可耻了”另一名同学在法庭陈述时说:“以前,我认为犯罪这个概念离我们太遥远了,现在自己成了罪犯,才认识到,从一个好人变成一个罪犯只因一念之差”。同学们,这些话是同龄人在铁窗里发出的肺腑之言。的确,一个好人和一名罪犯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我们审理的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一时冲动犯罪、有的是一念之差,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
【案例2】 某中学的一个学生许某某,和几个朋友都喜欢上网,有一次上网时间多了钱花完了,怎么办?有人提出向有手机的学生抢个手机卖钱花,其他人就同意了。几个人商量好找有手机的学生,以借手机为名将手机要过来,拿到手机就跑。如果对方不同意,就吓唬对方,有时还假装要打对方。2008年6月4日至6月20日,许某某在校园和校门口附近,8次抢劫在校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物品,抢得物品价值总共价值才7千8百余元。在许某某参与的8起抢劫中,都没有殴打被害人,就是采用“吓唬”的办法。最后,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许某某共同作案的其余4人也是在校学生,最高的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最低的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3】 王某(15岁),尹某某(19岁)预谋抢劫,王某在前面走,尹某某来到被抢学生身后,把学生带到僻静人少的地方,尹某某望风,王某用语言威胁,尹某某在旁边帮腔。今年2月1日,两人遇到二人都认识的被害人翁某某,要钱、要手机,王某威胁说不给就打你,尹某某说你把手机给他吧,免得挨打,被害人只好把三星D908手机给了王某,二人卖了1200元,一起吃饭、上网和买烟花了。王某还单独实施了2起抢劫,最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千元。
        【案例4】 杜某、高某、卜某某、张某、常某五人预谋抢劫他人手机。一天下午,在某学校门口,高某、卜某某说他们同学有手机,经高某、卜某某指认,杜某、张某、常某尾随被害人辛某、李某至校门口小卖部附近,采用胁迫手段,抢走辛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和诺基亚牌3230型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840元),抢走李某现金人民币20元,诺基亚牌N70型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2850元)。赃物由杜某、常某、张某销售,赃款由五被告人挥霍。高某、卜某某只是参与商量抢劫的事、指认了被害人,都没有到现场,被害人也没有看到他们,他们的行为是抢劫吗?答案是,高某、卜某某也构成了抢劫罪,是共犯。
        【案例5】 被告人刘某(15岁),是初二年级的学生,由于个长得小,经常受到同班同学张某的欺负,2008年6月的一天下午,张某又强迫刘某去帮自己买东西,且用铅笔划伤刘某手臂。刘某要张某道歉,张张某拒绝,且扬言要叫高年级的校友揍刘某。刘某愤愤不平,第二天约上好友常某、马某来到学门口伺机报复。遇见张某时,刘某问他:“我的胳膊被你划伤了,你说怎么办”,张某说“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刘某、常某(15岁)、马某(15岁)就对张某拳打脚踢,扭打中,马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到张某,致张某右肺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程度属10级(伤残率10%)。刘某某本是受害者,但是他没有把受欺负的事情告诉老师、家长,而是纠集他人进行报复,致他人重伤。由于刘某、马某、常某虽然皆未满十六岁,但他们的行为致人重伤,按法律规定也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6】 李某,陈某,皆年满15岁,同是某校初二年级学生。2010年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两人上晚晚自习回到宿舍(某校男生宿舍一幢701房)。当李某在阳台晾衣服的时候,看到隔壁班女同学马某和同班四个女学生路过宿舍旁的小路,李某即向陈某提出丢东西吓吓他们。陈某不同意,说:“不行啊!这样会伤到人的”。但李某不听劝告,先向下丢了一个塑料可乐瓶,引起马某等人的尖叫和抗议。这时陈某又劝阻李某不要继续丢东西,但李某执迷不悟,又向吓丢了一个玻璃可乐瓶。由于躲避不及,马某被当场砸到。经送医院治疗,马某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已落得半生不遂。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情属重伤。事后,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判令其父母赔偿,马某损失30多万元。
【案例7】 陈某(男,15岁)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他与同校初一年级的女生李某(13岁)是邻居,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2010年12月5日上午,两人相约去看电影,然后一起回到陈某家。由于陈某父母当时外出办事,家里没人,两人又一起喝啤酒、看光碟。当看到光碟里男女亲热的镜头时,陈某忍不住抚摸李某,看到李某不反抗,陈某索性抱住她,最终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由于李某表现反常引起母亲的注意,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李某坦白了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李某父母当即报案,陈某对和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也供认不讳。最后,法院以陈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