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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放纵恶意,一生难消阴影

作者:   摄影:   发布人: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31   点击量:16927   手机模式
一时放纵恶意,一生难消阴影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第18周国旗下讲话
郑建忠
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
上周一,我校A3宿舍楼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和愤怒的高空抛物事件,当天下午六点四十分左右,一只灌有大半瓶水的大号怡宝瓶从A3男生宿舍楼8楼后面阳台被抛出,飞向学校外面的进出文章村仔的主干道上,落在几名过往行人面前,发出巨大的爆裂声,水花飞溅,行人大惊失色!
接到投诉后学校德育处迅速展开调查,我们很快就找到肇事者:初三(3)班806宿舍的周梓森同学。周梓森同学也承认自己确实跑到805宿舍将大号怡宝瓶从后面阳台抛下校外马路的事实。该班四位同学也表示目睹周梓森同学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全过程,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对其恶劣行为进行劝阻。
无论是周梓森同学无视行人安危的暴戾鲁莽,还是班上那四位同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麻木,都令我们十分愤怒痛心,周梓森同学与班上那四位同学对心中恶意的这一次放纵,可能造成极可怕的后果,也可能给他们自己带来一辈子的阴影!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
高空抛物可能会导致低楼层或路面人员身体损伤甚至死亡,由于重力作用,楼层越高,抛掷物品造成的损害就越大,例如,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2009419,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女婴小欢欢被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死在母亲怀中,事发32小时后,警方找到扔砖头的肇事者,那是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他当时在天台上与6岁的堂弟和1岁半的亲弟弟玩耍,失手将砖头扔下砸中女婴。
律师表示,肇事者年龄未达到14周岁,将不会面临刑事起诉,受害者家庭可向其以及监护人追诉民事赔偿责任。
但男孩父亲每天靠帮人送煤气赚钱,月工资大约1000元。妻子是制衣厂的车工,才上班没多久,连工资都还没拿到,这个原本拮据的家庭因孩子的一时淘气而负上重重外债。
男孩的一块砖头,使两个家庭陷入噩梦,高空掷物现象,也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200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71起施行相关的法规。根据其中第八十七条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以我们学校眼下这起高空抛物事件为例,万幸的是这只水瓶未造成人身伤害,如果万一抛掷物造成任何人员损伤,而我们无法确定肇事人员,则所有损伤由我们A3楼全体住宿生共同承担。所以,如果你身边有同学企图高空抛物,请一定要及时劝阻,否则你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高空抛物事件在我校已不是第一次发生,A3 A1宿舍楼下的平台或地面,总是很快堆满同学们抛下的垃圾,123A1楼下的光纤还曾因抛下的一个烟头而发生过火灾,幸好发现得早及时扑灭。
也许在很多同学眼中,随手抛下纸屑果皮并不算大坏事,但久而久之,坏习惯形成了,个人素质也就下降了,恶意的种子埋下了,做出更大的坏事则是迟早的事。周梓森同学在抛怡宝瓶之前已有三次高空抛物行为!周梓森同学也因此将可能失去在培才读书的机会。
希望我们全体师生都能对此次事件进行认真思考,各班主任引导学生进行深刻的讨论反思。不要因为一时放纵恶意,而导致一生难消阴影,不要等到事情无可挽回,才知道后悔。
同学们,消除高空抛物,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帮助自己、帮助身边的同学,清理身边的环境,也清理我们的心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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